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老张是某医院急诊室的医生,接收了一名生命垂危的患者,但该患者身份不明。老张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立即实施急救,最终由于患者伤情过重没能抢救成功。随后,患者的家属找上医院并要求赔偿,理由是抢救未经家属同意,而且没有成功救活患者。老张很委屈:“难道未经家属同意我就不该救人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即便没有家属同意,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医务人员的“紧急救治权”,既免除了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左右为难的尴尬,又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只要医疗机构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