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明知购买非产权人的房子而主张增值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多年前向非产权人购买房屋,现发生纠纷,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2002年12月10日,案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陈某与吴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某将酒店的中央空调工程委托吴某设计,将案涉房屋抵作设计费,并在图纸设计完毕后,由陈某办妥房屋的产权证,但陈某和吴某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6年5月26日,被告吴某与原告刘某签订《友情转让住房协议》,约定吴某将案涉房屋友情转让给刘某,买断价为25万元;因该房屋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双方同意转让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为该协议书签订时给付10万元,第二次为该房产开发商同意办证并交付申报资料时再付10万元,第三次为办理两权证时结清余款5万元。当日,刘某向吴某转账支付第一期转让款10万元。随即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刘某取得《协议书》原件并使用该房屋至2016年底,后陈某出现,将该房屋收回。刘某诉至福州鼓楼法院,请求解除《友情转让住房协议》,请求吴某返还刘某购房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赔偿房屋涨跌差价损失330万元。
福州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吴某签订的《友情转让住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案涉房屋已登记在案外人陈某名下,导致上述协议无法履行,故刘某主张解除《友情转让住房协议》法院予以支持。《友情转让住房协议》解除后,吴某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应予以返还。关于《友情转让住房协议》解除造成的损失问题,吴某在签订协议时及此后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亦未举证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是造成该协议无法履行过户登记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交易相对人,在明知对方未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仍贸然订立合同,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且收房多年未向吴某、陈某主张过权利,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案涉房屋交易金额是低于市场价格的友情价25万元,且分期付款,刘某仅支付不到交易价格的一半10万元就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长达近11年,刘某无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故刘某主张的10万元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房屋涨价的损失的诉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对大多数百姓来说,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特别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切勿购买无产权的房屋或合同卖方与真正产权人不一致的房屋,否则购房者将面临得不到房屋产权的极大风险。另外,有些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的情形,对此建议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确认共有人并与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勿贪图低价房或为了简化程序而草率签约及付款,最后造成钱房两空的悲剧。 (记者 陈婷 张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