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电脑版
飞卡阅读 头条 福州 原创 专题 图解 H5 福建 天下 台海 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 福州乡村振兴 福州人才 福州都市圈 金融
榕视频 讲述福州 乌山时评 听福州 福州365·百姓

被频繁家暴,丈夫却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2021-04-05 10:27:45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叶智勤

  福州新闻网4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刘女士的丈夫每次醉酒后就打骂她,长期的家暴让刘女士患上了抑郁症。刘女士想离婚,但她的丈夫不同意。那么,刘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刘女士可以通过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离婚,同时要求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民法典加强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对于遭遇家暴的刘女士,即便丈夫不同意离婚,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刘女士予以照顾,刘女士还可以基于家暴事实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关新闻
本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