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拖欠租金被起诉
福州新闻网3月2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明敏)近日,闽侯法院宣判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是闽侯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宣判的首例涉及超期转租效力问题的案件。
2019年7月1日,吴某将某商业店面出租给黄某,一年后黄某又将店面转租给第三人。后因黄某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吴某将黄某诉至闽侯法院。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黄某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吴某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双方解除合同,黄某向吴某支付拖欠的租金23855元,并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支付滞纳金,吴某可没收黄某押金5000元。
法官提醒,转租比直租在客观上更容易发生纠纷。市民在租房时应尽量选择由房东直接出租的房子,如果是转租的应查看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注意原合同有无同意转租、租赁时间等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