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未明码标价 福州一家便利店受罚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叶智勤

  福州新闻网3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潇逸)2020年1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一家便利店,依法进行查处。

  经查,该便利店于2020年1月26日起,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1000包某品牌非织造布卫生口罩,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以15元/包的价格出售。截至案发之日,该便利店共销售上述口罩289包,违法经营额4335元。市场监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对该便利店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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