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APP发违法广告 福州一公司被罚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潘鹏贵

  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称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受某企业委托,在其自营APP发布的某某牌青草膏的广告词中,涉及疾病治疗的宣传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涉案某某牌青草膏属化妆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备案编号。该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其所发布的广告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仍提供发布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1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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