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电脑版
飞卡阅读 头条 福州 原创 专题 图解 H5 福建 天下 台海 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 福州乡村振兴 福州人才 福州都市圈 金融
榕视频 讲述福州 乌山时评 听福州 福州365·百姓

话说民法典|取名不能太任性

2021-03-17 09:04:53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谢某与李某在婚后诞下一女,小两口决定给女儿取名“烟雨濛濛”,但二人在为女儿申办户口登记时,却被民警告知“烟雨濛濛”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此,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辖区派出所拒绝以“烟雨濛濛”为姓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在孩子的姓氏问题上,《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姓氏等。虽然孩子可以选取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姓氏,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烟雨濛濛”系谢某与李某凭个人喜好而取的姓名,其创设新的姓氏将对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因此,法院不会支持李某以“烟雨濛濛”为姓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相关诉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相关新闻
本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