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经营网络文化 福州一公司被罚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
近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上有游戏、小说、漫画等栏目,网站上存在推广广告,漫画页面可正常浏览,而网站首页未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