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继承人范围有变化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欢

  福州人陈某从小体弱多病,一直未婚,也无子女,其父母和哥哥陈甲均已去世。去年12月,陈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位于金山街道,未留下任何遗嘱。陈某侄子陈小甲认为,父亲陈甲是陈某的亲哥哥,父亲应有权继承该房产,而父亲现已去世,自己应该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施行后,陈小甲向登记机构咨询继承事宜,登记机构回复:陈小甲可代位继承陈某的房产。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由于《民法典》实施后,继承人范围有变化,因此登记机构的办理方式也有相应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在《继承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之规定,意味着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原来没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获得代位继承权资格,可以代位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案例中,尽管被继承人陈某在《民法典》实施前死亡,被继承人陈某遗产无人继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陈小甲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陈某的房产。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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