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出租屋内家具损坏 二房东还得负责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开栏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婚姻家庭到住房财产,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保护百姓的各类民事权利。福州晚报与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联合开设《话说民法典》专栏,邀请专业律师对市民关注的法条进行权威解读。
女子小兰(化名)为了工作方便租了个单身公寓,但租期还有一年的时候她换了工作地点,经过房东同意,她把房屋又转租给了男子小张。可最近小张弄坏了公寓里的高档沙发后就失联了,现在房东让小兰赔偿1000元钱。小兰觉得自己很冤枉:“我已经转租出去了,沙发也不是我弄坏的,让我赔偿合理吗?”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解析:房东要求合理,小兰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兰作为承租人,她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她仍然应承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因小张的行为造成租赁物损失,小兰仍然要对房东负责。但小兰和小张之间也存在着租赁关系,小张同样应对小兰负责,在小兰向房东赔偿沙发费用后可以向小张追偿该笔费用。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