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电脑版
飞卡阅读 头条 福州 原创 专题 图解 H5 福建 天下 台海 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 福州乡村振兴 福州人才 福州都市圈 金融
榕视频 讲述福州 乌山时评 听福州 福州365·百姓

福州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2021-01-03 09:08:26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何佳媛

  福州新闻网1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1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限值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标准要求。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如车辆生产、进口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且无法提供清单的,其排放标准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环保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新闻
本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