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最高法介绍,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新规明确,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临萍:将民事裁定的内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加大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公示力度,既对被申请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又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规定》明确,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均可以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给予可以缩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时间的特殊规定,强化预防性保全措施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