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上不封顶,并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责任部门。
据介绍,该《条例》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申报、评审、推荐表彰、优抚保障、宣传等日常工作,联系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
“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65%、州(市)30%、县(市、区)5%。”
据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