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清晨,福州交警在上街国宾大道沙堤路段预伏守候,现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闽AB15**的“黑校车”。
经查,驾驶员赵某学使用闽AB15**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4人)从事学生运送,共搭载15人,其中14名为闽侯竹岐中学学生,其对违规运送学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福州交警按照“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驾驶员处以1万元,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黑校车”的危害,你了解吗?
01.大部分“黑校车”车辆技术安全隐患大,车况差。由于没有相关的手续和资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黑校车”没有能力赔付,乘客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02.“黑校车”无营运资质。驾驶员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学习,从业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驾驶技术无保障。驾驶员身份复杂,无备案登记,事故发生后难以查证。
03.“黑校车”为盈利常发生违规超速、超员载客等现象,极易发生人为交通事故。
“黑校车”超员更是危害重重
这些校车超员隐患你知道多少呢?
法律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
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孩子是未来,平安是底线。福州交警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强“黑校车”以及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严管,努力保障上学路上的交通安全。为了孩子们的安全,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黑校车,发现黑校车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警民携手,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