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鼓楼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

来源:家在鼓楼微信

  近日,为推动产教融合稳步有序发展,加快培育、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集遴选产教融合型企业,欢迎广大企业前来申报!

好消息!鼓楼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

  怎样参加遴选?遴选企业范围有哪些?……小编这就针对大家的关注点进行答疑解惑!

  Q:

  遴选企业范围有哪些?

  (一)在鼓楼区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鼓楼区纳税的企业。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特色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Q:

  遴选企业需要啥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七)入选福建省产教融合型培育企业。

  Q:

  遴选企业如何申请?

  (一)

      自愿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可向各辖区街镇(园区)进行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由区发改局汇总上报至市发改委。

  (二)资格确认

    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储备库。

  (三)建设培育

    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应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对照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培育。

  (四)认证评价

   企业经过建设培育,对于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经市政府研究,可认定为福州市产教融合型企业。

  Q:

  支持管理措施有哪些?

  (一)对纳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储备库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二)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 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 在资格期间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 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Q:

  其他有关要求还有啥?

  1.今年申报截止到5月底,6月15日前报送市发改委,明年起申报不设时限。

  2.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储备库的企业,要遵从《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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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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