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老人附加费 福州一旅行社被罚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子彧
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某旅行社检查时,发现一份旅游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有“2老人附加费各300元”的内容,且无法提供旅行期间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凭证,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取得了该旅游合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旅行社负责人进一步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
鉴于该旅行社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为初次违反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因旅游者存在的年龄差异、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包括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等,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