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47号),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
调整后,福建省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616元/月的,按照261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