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明金)近日,福清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分别在马山一小卖店当场查获非法销售的烟花20多箱、卷炮6捆及鞭炮20多串,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在清航街两处小卖店查获卷炮10余捆、鞭炮若干,抓获违法嫌疑人2名;在元洪新村一小卖店查获非法销售的烟花、卷炮若干,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经预审,4名嫌疑人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点睛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