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言 福清三人被行政拘留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明金
近日,在福清江镜镇某村,何某珠一伙人与何某朝、何某金父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何某珠被何某朝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在取证过程中,何某朝主动交代了其殴打何某珠的经过,而何某珠一方三人均一致指控是何某金动的手。
民警经过综合调查,排除了何某金作案的可能性,明确了提供虚假证言的系何某珠一方。在客观事实面前,何某珠一方终于松口,承认他们之前提供的证言不是实际情况,只因何某朝年龄已大,指控何某朝无法令他们在该案中获取最大的利益,转而统一口径,称该案系何某金所为。在查明案件真相后,江镜派出所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何某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供虚假证言的何某珠等三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列举的行为之一,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警方提示:切不可为一时利益心存侥幸,提供虚假证言,干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