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抵押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男子获刑一年半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叶智勤

  福州新闻网12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吴彤)被告人李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的一辆奥迪小型汽车予以虚假过户、一套房产虚假抵押给他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判决。近日,经仓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判处刑罚。

  郑某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后,向仓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还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8年7月,郑某向仓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偿还义务,将其名下的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虚假过户转让至其朋友王某名下,又经手将该车辆以人民币10.5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安市一家车行,得款用于花销。被告人李某还与其妻子的胞兄陈某金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虚假约定将被告人李某所有的位于福安市某处的房产借款抵押给陈某金,再虚假制造了由陈某金向李某转账人民币共计75万元的银行流水。

  仓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2020年8月,仓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点睛: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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