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辞职快递员骗取快递费被判刑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叶智勤

  福州新闻网11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晨 陈嘉琳)从快递公司辞职后,男子夏某某以提前收取快递费为由骗取5376元。日前,长乐区检察院对夏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夏某某被长乐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6月,夏某某和长乐一家具厂的郭某某商谈一批垃圾桶的邮寄业务。6月30日,夏某某向快递公司提出辞职并回到安徽老家。过了几天,郭某某通过微信询问邮寄价格是否已经确定。夏某某心想对方不知自己已辞职且人不在长乐,便与郭某某商定按每个垃圾桶8元的价格,要求对方预付快递费5376元。郭某某随后将这笔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夏某某,夏某某收到钱后就拉黑了郭某某的微信,并以手机损坏为由断绝与郭某某及快递公司其他人员的联系。

  郭某某后来发现自己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某主动微信联系郭某某退还了5300元,并取得郭某某谅解。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夏某某以快递员的身份骗取快递费,金额达5376元,已涉嫌诈骗罪。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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