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委出台保障民法典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日报

  日前,福建省纪委监委出台《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保障民法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贯彻落实民法典上走前头、做表率。

  《意见》强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提高学习贯彻民法典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既要立足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要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自觉践行民法典原则理念,培养法治自觉,做遵法守法的表率。

  《意见》重点从规范执纪执法行为入手,对纪检监察实践工作中容易侵犯有关单位和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采用禁止性规定的形式列出8项负面清单,切实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利。

  这8项负面清单规定内容较为具体,如严禁违反规定程序行使执纪执法权,严禁违反规定条件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侵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人身权利,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在追缴赃款赃物时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等,充分体现了对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还进行了制度创新,在细节规定上呼应民法典“以人为本”理念,例如规定在采取搜查措施时,应当讲究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尽量避免入宅搜查时老人、儿童在场。

  《意见》明确了两类监督重点。一类是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群众合法民事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另一类是督促党员和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民法典,坚决查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两类共列出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以刑事案件名义违规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16项违纪违法行为,有利于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让监督利剑更加坚强有力。

  《意见》还进一步提出学习贯彻要求,将民法典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全员培训和知识测试的重要内容,推动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运用民法典,提高依据民法典处理工作中涉及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记者 刘必然)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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