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杨上群)近日,3名“碰瓷男”被鼓楼区法院判刑。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小轿车在福州市区6次故意撞上正在变道的被害人车辆并报警,后交警认定被害人车辆变道需负全责。林某某以此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钱财3200元,骗取保险赔偿2620元。
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东、陈某庆在福州市区多个地点以故意碰到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假装受伤,让被害人送到医院检查,后要求被害人赔偿私了的方式,共骗取5名被害人钱财5800元。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东、陈某庆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他们1年9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