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养老项目建设配置导则出台
福州新闻网10月1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14日获悉,为全力推进养老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福州市养老项目建设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州市养老项目建设配置导则(试行)》(下称“导则”)合理确定了新建和改扩建养老设施建设规模和水平,进一步规范了建设标准,防止开发企业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导则适用于福州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其余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居室冬至日有效日照
不应低于2小时
导则规定新建和扩建养老设施的规划容积率原则上不小于1.0、不超过2.0,养老机构床均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50平方米控制,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三环内应不小于30%,三环外应不小于35%;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养老设施项目主要功能包括老年生活用房、医疗康复配套设施用房、文体教育及亲情配套服务用房、办公及附属设施用房。其中,具体建筑面积比例为:老年生活用房不少于75%,医疗康复配套设施用房不少于5%,文体教育及亲情配套服务用房不超过10%,办公及附属设施用房不超过10%。
明确停车位配建标准
导则明确,“养老床位数=老年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床均建筑面积”。
老年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淋浴房、配餐间、养护区餐厅、接待服务厅、健康评估室、心理咨询室等。医疗康复配套设施用房包括诊疗室、化验室、心电图室、B超室、抢救室、临终关怀室、中医理疗室等。文体教育及亲情配套服务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亲情网络室、亲情居室等。办公及附属设施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培训室、食堂、理发室、洗衣房、车库等。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三环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0.4个停车位,三环外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0.3个停车位。配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数量不可相互折算,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导则要求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及民政部门建立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机制,加强项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监管各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确保养老项目落地建设,保障养老事业有序、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