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工程获批复
日前,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工程获福建省发改委批复,同意新建4个远洋渔业泊位,预测年吞吐量60万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连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福建省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连发改基建﹝2020﹞63号)收悉。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海域使用预审意见(连自然资函﹝2020﹞387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连政函﹝2020﹞52号)和资金承诺函(连政函﹝2020﹞61号),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了项目评估报告(闽投审业﹝2020﹞136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函复意见,促进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规划的整体实施、建设“海上福州”和福建“海洋强省”,同意由连江县现代海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工程。项目地点在连江县琯头镇,项目建设期24个月。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新建4个远洋渔业泊位,其中3#—5#泊位为1万吨级泊位、6#泊位为5000吨泊位,预测年吞吐量60万吨,年设计通过能力为70万吨;栈桥工程、港池疏浚工程、装卸工艺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生产与辅助建筑物工程;以及供电、给排水、照明、消防、控制、信息与通信、导助航等配套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39693万元,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10%),其余由业主单位多方筹措解决。
四、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决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依法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评估意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快项目建设,及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发生港区水体污染事故,要制定详细的渔港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六、请按以上原则抓紧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