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上半年肇事突出的10大交通违法行为
日前,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对2020年上半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造成人员死亡集中的路段进行排查,根据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统计,梳理出2020年上半年肇事突出的10大交通违法行为。
据介绍,该10大违法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让行、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违法变更车道、在同车道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逆行、违法会车、违反交通信号、违法超车、酒后驾驶。与此同时,交警总队还向社会公布了2起近期酒醉驾事故典型案例和4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也可以通过“福建交警”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查询。因各类交通违法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了很大比例,其实这些道路交通事故并非不可避免。交警总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建和谐交通,自觉抵制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管好运输车辆和客货运驾驶人。
部分典型交通事故、违法案例
1.厦门“6.4”醉驾死亡1人事故:6月4日23时32分许,豆某某驾驶豫P8Q**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同安区新民镇同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集安路与同辉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由林某明醉酒(256.6mg/100ml)驾驶载乘客林某某的闽CCZ5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林某婷受伤;林某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5日3点54分不治身亡的损害后果。
2.平潭“7.1”醉驾一次死亡2人事故:7月1日1时6分许,孙某某醉酒后(181.5mg/100ml)驾驶鲁G91**Q号小型轿车(车上载有王某某)沿金井大道由东往西超速(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104公里每小时,属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超越前车撞到道路左侧路沿后继续行驶,又碰撞道路右侧路沿后驶入花圃,碰撞花圃的地下管道通风设施墙面后起火燃烧,造成孙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3.6月15日上午10时许,厦门思明交警机动中队民警在莲前西路开展违法整治行动,发现一辆闽E牌的大巴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示意其靠边停车,驾驶员下车后,听说民警是要查处他未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时,还特别不以为然地辩解说“刚刚前面路口下了车,再上车忘记系”“我又没上高速”“在市区道路没关系的”“系着安全带勒着难受”……民警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强调了驾驶汽车系好安全带的重要性,不仅司机要系,乘客也要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王某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元。
【法律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并处警告或罚款100元,记2分;在一般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警告或罚款100元;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
【安全提示】安全带是生命带,其作用能防止紧急制动或发生事故时人体碰撞车内设施或冲出车外,无论是驾驶员或乘车人员都要系好安全带。
4.6月26日22时40分许,厦门交警支队思明大队骑警巡逻至鹭江道湖滨西路口时,发现一部闽DB2***号轻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民警立即指挥车辆靠边停车并上前检查。当驾驶员从驾驶室出来的时候,民警赫然发现驾驶员居然是3天前刚因超载被处罚过的舒某!23日下午17时40分许,舒某驾驶同一辆自卸货车装满渣土沿白鹭洲路行驶,遇大队骑警示意靠边停车,不仅没有停下,反而加速逃窜。大队指挥室紧急呼叫拦截。舒某发现路口有警力值守,竟将车辆弃于人行横道处后逃跑,最终被抓获。后经过磅实测,舒某驾驶的货车总质量4270kg,实际质量13100kg,超载比例达206.8%,依法对舒某实施的驾驶货车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记6分,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6月26日,才过去3天,舒某就再次因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货车核载4270kg,实载13450kg,超载比例达215%。依法对舒某处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6分。鉴于舒某安全法治意识的缺失,且屡教不改,思明交警大队6月28日下午约谈该货车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货车所属单位处罚款5000元。
【法律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安全提示】车辆超载行驶,制动性能下降,易发爆胎、侧翻、失控等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客货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教育驾驶人自觉抵制“三超一疲劳”,严防“多拉快跑”引发伤亡交通事故。
5.2020年6月6日晚,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杏林中队民警巡逻至沈海高速2322km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开着双闪灯停在应急车道,一名男子正在检查车辆,一名女子抱着小孩站在车旁,车后方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民警立即将警车停在其后方示警,上前询问了解情况。原来该男子姓兰,女子是他的妻子。兰某神情慌张,声称是其妻子开车,自己坐在后排抱着小孩,因开窗扔烟头时,烟头不小心被风吹进车内,因此让妻子停车检查,顺便休息。民警将车辆引导至临近的杏林执法站进一步核查。经调查,兰某曾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民警怀疑兰某有驾车嫌疑,但其矢口否认。随后民警通过调取沿途监控视频,最终确定正是兰某本人驾驶车辆。在证据面前,兰某也只好承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兰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并且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1700元,记6分。
【法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安全提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证驾车上路,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而伤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6.2020年6月7日23时48分,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宁化收费站开展夜查酒驾查处统一行动,查获一辆车号闽GJY**0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廖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检验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调查,廖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曾因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并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廖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牢记“生命无价酒后禁驾”。“醉驾要追刑,切勿存侥幸”,这既是亲人的嘱托,也是对他人负责。
(记者 陈楠通讯员刘君华陈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