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贪污贿赂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 占比超80%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这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涉及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工作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介绍,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其中2018年受理16092人,2019年受理24234人,同比上升50.6%。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387人,决定不起诉954人。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一)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所涉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占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二)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我们这次发布的案例涉案人员级别在总体上也是因应这个特点。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动迁、惠民资金、专项补贴等资金密集、监管薄弱领域,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幅明显,蝇贪、蚁贪类案件占比较大,基层公职人员仍是腐败犯罪高发群体。
(三)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元。其中既有小官大贪,也有高官巨贪。如最近开庭审理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元。这些案件影响恶劣,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四)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了一批案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国企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警示、教育和惩治作用,依法对30名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确保不让腐败犯罪分子经济上占到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