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徐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个别企业铤而走险违法生产销售消毒产品。近日,市卫健委监督员对福州市某卫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在生产消毒酒精(喷雾型)、免洗手消毒液、医用免洗手消毒液,而公司无法提供这三种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核算,该公司违法所得为45243.96元。该公司3种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未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情节较重。市卫健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243.96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案例点睛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