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增加校园欺凌防控措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次是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校园欺凌防控措施、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等内容。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毅亭: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草案增设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草案增设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
修订草案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此外还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网络沉迷防治等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表示,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修订草案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修订草案补充完善司法保护相关规定,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表示,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关于重新犯罪的预防,修订草案丰富了对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