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福州市中小学家访工作规定(暂行)》,规定要求,每名学生家庭每学年至少接受2次家访(入户式1次,“一对一约见”1次);每学年班主任家访不低于1/2的学生家庭,该班科任教师对剩余约1/2的学生家庭进行家访。此外,学校应加大对学困生、辍学生、单亲和遗孤学生、生理心理残障疾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生入户家访频次。
以下为《福州市中小学家访工作规定(暂行)》原文:
福州市中小学家访工作规定(暂行)
为弘扬师德师风,强化我市中小学(含中职校、中小学特教校)家校联系工作,推进协同育人,提升教育质量,制定本暂行规定。
1.每名学生家庭每学年至少接受2次家访(入户式1次,“一对一约见”1次)。校长为家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年段长对本班、本年段家访工作负总责,全体教师参与家访。
2.原则上,每学年班主任家访不低于1/2的学生家庭,该班科任教师对剩余约1/2的学生家庭进行家访。
3.学校应加大对学困生、辍学生、单亲和遗孤学生、生理心理残障疾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生入户家访频次。
4.家访工作情况纳入学校领导班子考核和教育督导、文明校园、平安校园等考核评价范畴,作为教师评先评优工作的参考依据。
5.教师家访交通费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报销。
6.家访工作有关要求按《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家访工作的意见》(榕教德〔2014〕33号)执行。
7.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起施行,解释权属福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