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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诈骗购房款 闽清一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2019-09-10 17:10:1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闽清一男子伪造购房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冒充房主卖房,诈骗三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18万余元。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去年10月份,开店的黄某经友人介绍得知被告人朱某正急售一套小产权房,在看了被告人朱某出具的转让协议书并约定看房后黄某当天决定购买,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经过协商后,被告人朱某以17万元的价格把该套房出售给黄某,黄某前后共支付7万元购房款。期间,黄某听说被告人朱某还有一间套房要出售,于是黄某又介绍自己的朋友林某与被告人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林某预先支付给被告人朱某2万元购房款。交付钥匙一个月后,黄某与其丈夫前往看房打算装修,却被房屋管理员告知其购买的套房不是被告人朱某的,黄某顿觉上当受骗,后了解到上述转让协议书系被告人朱某伪造,朱某并不是该二套房屋的房主。

  经查,被告人朱某偷偷“卖掉”的两间套房是朱某的哥哥朱某某的。在张某找到了被告人朱某询问买房事宜之际,被告人朱某不仅隐瞒房屋已经“卖掉”的事实,并且为了让张某相信该套房已经被朱某某转让给了自己,遂伪造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来打消张某的顾虑。最终,张某支付被告人朱某购房款10万元。待张某发现被告人朱某的骗局后,被告人朱某微信返还给张某1800元。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等材料,骗取对方当事人购房款共计18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18820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黄某70000元、林某20000元、张某98200元。(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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