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一起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二人在限定期限内复绿补种,进行民事赔偿。
经查,2017年底,被告人蔡某某、蔡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用油锯砍伐其经营山场中的阔叶树。被砍伐的树木全部遗留在山场。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的阔叶树木245株,立木储积量64.9188立方米。2018年7月12日,蔡某某、蔡某到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顺昌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45株阔叶树被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该生态公益林被砍伐的林木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4.77万元,该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为10919元。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二人缴纳了部分赔偿款用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赔偿。
据检察官介绍,蔡某某、蔡某滥砍的是国家级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对生态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四个方面功能的丧失,为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改善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二人应当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补种,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若不能按期履行修复生态法定义务,仍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此外,二人还要赔偿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4.77万元。
(通讯员 林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