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梁凯鸿 毛小春)《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印发,为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指明了方向。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待在我市城市建设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要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防止城乡建设中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另外,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该《意见》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的城市建设项目,长乐区及各县(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要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当地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各级财政保护资金也应优先用于濒危历史建筑的修缮加固和消防设施建设。对于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提出,相关部门应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该《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辖区内经市政府公布且列入名录管理的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