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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将施行新规 调整部分提取贷款政策

2019-06-28 10:10:59来源:厦门日报

  【贷款】

  新政执行时间:7月1日起

  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变化1]

  贷款资格有所调整

  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注意了,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了调整。

  原政策规定,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后,除须符合原政策规定的贷款资格外,职工家庭还应符合厦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变化2]

  将施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首付款比例标准有调整

厦门公积金将施行新规 调整部分提取贷款政策

  原政策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50%。不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此次政策调整后,首付款比例标准将按照厦门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执行,住房贷款记录包含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贷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住房贷款记录。今后,厦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发生变化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还将随之相应调整。

  不过,此次政策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变化3]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

  对应的使用率区间及执行时点将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贷款使用率挂钩,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对职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节的一项科学性参数:公积金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能够提高贷款额度,让职工贷得更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下调系数,有限的资金可让更多人申请到贷款。

  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及执行时点也将予以调整。调整后: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初将向社会公布贷款使用率,当贷款使用率连续两个月达到新区间后,则第三个月向社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并从公布次月起执行。

  [变化4]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业务将动态管理

  今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新政策,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系数低于1时,将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高于(含)1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了解,去年年底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回暖,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不断攀升,资金流动性紧张,因此,这样的做法在全国多地早已开始施行,如长沙、石家庄、池州、宁德、三明、龙岩等城市目前均因资金流动性紧张而暂停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太原、兰州、荆门、宁德等城市目前也为防范资金风险而暂停了商转公贷款业务。

  目前,根据厦门实际情况,7月1日起,厦门也将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业务。

  【同步】

  厦门公布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

  7月1日起,厦门将调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发生变化。

  “厦门每年6月底前,均会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汇缴前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

  按照新标准,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20958.33元,不得低于1700元。需要提醒的是,2019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2019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但是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此外,若单位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才可实施。

  根据“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的公式,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030元,下限为170元。跟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相比,上限上调了503元,下限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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