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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只认“三甲”医院证明 病假变事假无法律依据

2019-03-12 10:35:33来源:厦门网

单位只认“三甲”医院证明 病假变事假无法律依据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前不久,市民老陶在家里搬家具时腰伤复发,跟公司打了个招呼后在社区医院理疗了一个礼拜。腰治疗好他再去上班,拿着病假条去补办请假手续,单位却说这是“事假”,只有“三甲”医院的证明才算病假。协商无果,可把老陶郁闷坏了,花钱治病不说,还被扣了工资。

  老陶这腰伤到底算不算“病”,单位有权扣他工资吗?导报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事件

  单位只认三甲医院证明员工“病假”变“事假”

  家住海沧新阳的市民老陶目前在翁角路附近一家包装制造厂上班,做品检工作。“我在这家厂干了七八年,说是品检,有时候货来了也要我们搬到样品室,我前年搬货的时候腰撞伤了,虽然不严重,但是落下了病根。”

  2月24日,老陶家购买的新衣柜到货了,他家在4楼,没有电梯,看工人搬得辛苦,他去搭了把手,没想搬运过程中再次扭伤了腰,顿时坐在地上不能动弹。在妻子的搀扶下,他下楼去社区医院看医生,“医生说我本来就有轻度腰椎间盘突出,扭到以后旧伤复发更严重了,让我做一个礼拜的理疗。”

  老陶让医生开了6天病假,随后老陶打电话给公司行政人员请假,“她说可以,等我回来再补请假手续”。3月5日,经过一礼拜理疗的老陶去上班。

  他找行政部门人员补病假条。“他们说按照公司规定超过3天的病假,要三甲医院的证明才行,不然算事假。”请了“事假”,就要被扣工资,“我请6天就要被扣2000块啊!”他找到行政负责人,负责人说,社区医院的病假单公司是不认可的,如果拿不出三甲医院的证明,只能按规定扣事假工资了。“谁没个头疼脑热的,没有达到那么严重,谁会去大医院?公司规章我也知道,但是也要人性化一点吧?”协商无果,老陶很是郁闷。

  前日下午,导报记者拨通该公司行政负责人杨先生的电话进一步了解此事。杨先生说,公司章程有关于职工请病假的规定,“请假3天以上要三甲医院的医生开证明才行,他不是不知道。这么多年的老员工了,我们不是要扣他钱,这都是规定。”杨先生也认为,章程的制定都是符合劳动法的,希望老陶能够理解,“要是对他一个人破例,对其他人也不公平”。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指定”医院无法律依据

  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张嘉嘉律师认为,目前,关于职工“病假”如何选定医疗机构,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尚未明确,各地均遵循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依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基本医疗保险IC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根据该规定,老陶有权自主选择就医的医院,用人单位要求老陶必须要到其指定的医院就医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张律师提出,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医疗费用负担主体也由用人单位转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保基金。凡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并由具有治疗、处方资质的医疗人员进行的诊疗行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理应被确认。

  用人单位有权对存疑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劳动者也享有根据病情轻重缓急程度、便利情况,参考以往的病例治疗需要以及专业信任度来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的权利。

  为避免职工小病大养等情况的出现,对于劳动者申请病假,法律亦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审核权。此外,用人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审核劳动者提供的病历。

  (导报记者 林毅彬/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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