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进入冲刺阶段
榕近万家联网直报单位完成报送
普查人员在福建中科光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录入普查信息。
福州新闻网3月1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 文/摄 通讯员 沈晓晴)普查登记阶段是整个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重中之重的阶段。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全市普查员深入大街小巷进行普查登记。记者昨日从市经普办获悉,到3月10日,我市一套表近万家联网直报单位基本上按时报送完毕。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要求,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截止时间是4月30日。
经济普查离不开普查员的认真负责,更离不开填报对象的支持与配合。据介绍,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全市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户的登记工作仍将持续推进,需要所有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我市普查员将佩戴普查员证件上门,希望广大普查对象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配合填报相应的普查表,支持经济普查工作。
第四次经济普查分为准备、清查、现场登记、数据审核汇总四个阶段。现场登记是整个普查工作中决定数据真实与否的关键部分。
针对不配合普查的情况,《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于企业在填报中存在的顾虑,《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