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子非亲生男子起诉前妻 获赔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福州新闻网11月2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6年了才知道次子不是亲生的,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的郑先生向法院起诉前妻小花(化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子女抚养费用10万元、社会抚养费185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次子不是亲生
男子起诉前妻
据介绍,2005年2月1日,郑先生与前妻小花经人介绍认识后坠入爱河,很快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小花生下长子小勇(化名)。2011年,小花生下次子小军(化名)。
后来,因为郑先生外出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慢慢变淡。2012年8月24日,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勇由郑先生抚养,小军由小花抚养,双方均有探视权。
离婚后平静的日子持续了几年,不过,随着小军慢慢长大,郑先生发现小军和自己的样貌差异较大,周边的人对此也议论纷纷。
2017年,郑先生利用探视小军的机会,带小军做了DNA鉴定。DNA鉴定结果出来后,郑先生彻底傻眼了:自己与小军不存在亲子关系。
郑先生找到前妻小花理论,但小花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与郑先生进行协商。郑先生便前往福清法院起诉,向小花索取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被告返还抚养费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郑先生认为,离婚后小花以没有工作无力抚养小军为由,让他支付小军的抚养费。念及离婚时小军不满周岁,2013年6月起,他每月指示公司财务人员给小花6000元左右作为小军的生活费。
郑先生说,小花从未告诉他小军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他是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每月向小花汇去生活费并支付社会抚养费,小花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相关费用。另外,小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花辩称,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该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郑先生诉称每月给她6000元左右的款项是小军的抚养费不是事实,因为汇款行为在离婚之后,应视为赠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可撤销。而且,事实上离婚后小勇一直跟随她生活,所需费用很高,郑先生每月6000元左右的汇款实为大儿子小勇的生活费。另外,她是在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事实真相,不存在欺骗郑先生的行为。郑先生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
近日,福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子女抚养费用10万元、社会抚养费18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