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 用人单位付双倍工资

来源:福州新闻网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郭森

  王先生入职福建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时,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去年7月4日,合同约定其在公司担任基础代维部门副经理。2015年9月起,公司安排其负责安徽中心和莆田中心。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8月2日,王先生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一栏显示:“入职以来已经3年未加薪,个人薪资已无法在福州生存;无法接受公司关于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社医保政策。”8月23日,王先生签字的员工工作交接表显示,交接事由为辞职,辞职原因为工资太低。8月30日,王先生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去年8月5日至今年7月4日的二倍工资,共计66000元。

  据了解,福建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基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结合劳动争议实务,对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的继续用工的情形,依法理解为新一轮的劳动用工关系。

  最终,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福建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6000元。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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