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忍心扔,也不敢扔
事实上,郁琦不仅不忍心扔,也不敢扔。
“胚胎是人还是物,目前法律并未对其明确定性。虽然我们和病人签了关于保存多久就可丢弃的合同,但如果将来法律将胚胎界定为人,医院贸然将其丢弃可能要面临严重的后果。”郁琦表达了自己的担心。
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对胚胎的处理,医院须获得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书。签署合同是医院应对潜在纠纷的唯一办法。
记者在北京某生殖中心的一套合同上看到,剩余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规定,医院为实施冷冻胚胎的患者保存胚胎6个月,超过期限1个月后,如果患者不提出新的要求,则可将冷冻胚胎丢弃。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国内医院都是各自拟定合同条例,但内容大同小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国内规定人胚胎干细胞研究所用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不得超过14天,《民法总则》第16条将胎儿视为自然人进行考量,未提及胚胎。
从这两点来看,我国法律层面是把胚胎当作“非人”。但“考虑到它有发展成人的潜能,又需要我们特殊对待”。
“法律不解决定性问题,不会明文规定胚胎是什么。”朱虎补充道。加上国内对胚胎能否丢弃也未明确规定,许多医生担忧合同法律效力不足。
亟须完善统一的合同范本
“我看不出来能把合同视为无效的理由。丢弃胚胎并不涉及社会秩序问题,法律没有必要对这方面进行控制。只要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医院按照合同来,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朱虎认为,现在的合同也有“短板”:太简单,没有考虑到很多其他情况。比如夫妻俩人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离异后女方不能再生育,在胚胎处理上两人存在不同意愿,医院该怎么办?没有合同进行预先规定,而仅遵循一方意愿行事,医院可能会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朱虎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合同模式,医学界和法学界联合起来,共同制订出一份完善统一的合同范本,医院再根据自身情况作内容调整,“不仅是胚胎去留,其他一些尚存争议的问题,例如胚胎继承权等,也应该由医法两界多沟通商讨,得出一些共识。否则做出一些错误的规定,代价会更大”。
制定合同范本并不难,事实上,胚胎去留还涉及许多伦理问题。
“由于这些胚胎具有成为人类生命体的潜在可能性,人们在意识或潜意识上将其视为人类生命体或潜在的人类生命体,因而在是否弃置它们的问题上常常会避免做出决定。”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段伟文建议,可从如今的伦理困境倒逼人工生殖技术路线,由冷冻胚胎转向冷冻精子和卵母细胞。
段伟文强调,在事先约定方面,应要求胚胎产生者或所有者事先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认真思考胚胎的生命内涵,审慎对待胚胎的生命属性以及胚胎的产生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