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把劳动者伪装成“钟点工”干全日制活
原标题 干着“全日制”的活,背着“钟点工”的名
“都说出来打工要签合同,我签了,咋不给我双倍赔偿呢?”7月3日,郭超英掏出塑料袋里的用工协议(复印件)和裁决书时气愤难平。
3年前,郭超英到辽宁大连一家软件开发服务公司做保洁员。公司要求与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说签了不用担心被欠薪。郭超英没多想就签了。今年2月,公司无故解雇她,她申请双倍赔偿时,公司以她是“钟点工”为由拒绝,仲裁庭也没支持她的诉求。
郭超英的遭遇不是个案。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擦边球,聘请“钟点工”干全日制员工的活儿。有的是口头约定为“钟点工”,有的还签下“钟点工”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6月20日~7月3日,记者采访了保洁员、促销员、婚庆员、演艺员等22位“钟点工”,他们中的一些人向记者讲述了各自遭遇:被辞得不到赔偿,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受用工单位欺骗签订非全日制劳务合同……
工时相同工资却低于全日制员工
2014年6月12日起,每天早上7点,郭超英都会准时出现在所在软件公司三楼的工具间。物业总经理要求她7:10~9:00、15:00~16:50打扫走廊、工位地面,擦洗卫生间和茶水间。因为工作地点离家远,郭超英用中间的时间来巡检,有时会被叫去擦洗会议室。到了午饭时间,她就加热自己带的馒头或米饭,就着咸菜吃。公司承诺每个月的工资是2200元。
今年2月1日,郭超英被解雇,公司对此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她听说遭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6月11日,该软件公司代表在庭审中辩解说:“当初公司与郭超英签协议时明确了是非全日制用工,郭超英也同意签字了,而且公司安排她每天工作不到4小时,一周没超过24小时,所以解雇她不用赔偿。”郭超英则不同意,她说,实际上自己每天工作时长都接近8个小时。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郭超英不能提供每天工作8小时的证据。因此,裁决不予支持郭超英的诉求。
与郭超英的遭遇相似,沈阳某大型连锁超市促销员郑灏也觉得自己遭到不公对待。
2016年8月,超市某食品品牌产品销售商雇郑灏在超市工作,每周付给他325元,他连续工作了7个月。“说是小时工,干的是营业员的活儿,每个月到手1300元,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调整为1620元)。找到老板要加工钱,老板说,我一个小时工哪有最低标准,约定是多少就给多少钱。”郑灏说。
记者采访的22位“钟点工”中,17位每日工作时长超过4个小时,13位每天工作接近8小时,与企业内全日制员工工作内容相同。然而,这13位所谓的“钟点工”工资却低于全日制员工,而且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意外伤害险。
一些企业把劳动者伪装成“钟点工”
“可订立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让‘钟点工’拿不出证据,雇主和企业却肆无忌惮地违约。”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说。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大部分的口头协议都成了空口无凭,约定的时薪是多少、工作时间多长都无证可循。”郭忠旭说,“而且大部分的钟点工不打卡、不做考勤,很多企业的员工名册里也没有任何记录,没有工作证明,钟点工维权难度非常大。”
利用劳动者不懂相关规定,有的用工单位偷换概念将“劳动合同”改成“劳务合同”。
去年10月,白枫被沈阳新天地婚庆有限公司“套路”了。白枫是摄影与摄像专业毕业的大专生,到该婚庆公司做婚纱照拍摄、婚礼跟拍工作。第一次见面,公司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拿出一份“非全日制劳务合同”让他签3年,每月初支付2000元,月中再支付1500元。并解释说他工作不用定时定点,有事可以请假,所以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白枫觉得合情合理就签了。今年4月,白枫被解雇索要双倍赔偿被拒时才发现合同有“猫腻”,自己被定义成了“钟点工”。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像白枫这样,对于“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用工协议” “全日制”“非全日制”这些概念,不懂其中区别的劳动者比比皆是,而用工单位恰恰利用了这点。
临时用工的特点让许多全日制员工误以为自己是“钟点工”,不去主动维权。
18岁的李昌徳在一家烤肉店做烧炭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6点至22点,每月工资1800元。“就是每年夏天店里顾客多的时候,临时雇我烧炭,不是‘钟点工’还是啥?缴工伤保险?怎么可能!”李昌徳说。
记者发现,采访的22位每日工作时长远远超出4小时的“钟点工”,他们均没意识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守好4小时工作之限”
“守好4小时工作之限,规范钟点工用工,才能不让企业钻漏洞。”王金海建议,各地政府可以制定规范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明确用工时长和劳动报酬。对于完全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幌子,用合法手段来掩盖非法目的的企业,应当明确处罚手段,让企业有所顾忌。
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刑燕建议,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和用工协议,而非“口头协议”。“一方面让劳动者维权时能有据可依,同时明确用工时间和劳动报酬,避免发生劳资纠纷。另一方面,雇主或企业对于‘磨洋工’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合理辞退,避免因‘钟点工’没有试用期、试用好坏都要给报酬的状况出现。”刑燕说。
郭忠旭则建议,劳动者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都要仔细阅读条款,不懂时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还要留好相关维权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当劳动者发现自己干的是全日制工的活,却被当成‘钟点工’时,应当先悄悄取证——关键证据就是证实自己的工作时间。”刑燕建议道,这类证据包括工友在内的人证,每天上班超过4小时、每周上班超过24小时的考勤表、打卡等书面证据,上班期间交接班记录证据,如果该记录有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更好。还有能反映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的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拿到这些证据后,就可以和用人单位交涉谈判,要求享受全日制职工待遇。(记者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