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积极探索实践12项调查措施 转制度优势为治理效能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12项调查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重要手段。如何依法规范运用12项调查措施?如何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无缝衔接,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以来,福建省在实践中,按照能试尽试、全要素使用原则,全面审慎、积极稳妥探索实践12项调查措施,迅速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3月31日,全省各级监委共使用谈话3760次、讯问974次、询问1898次、查询4279次、冻结16次、调取1351次、查封10次、扣押105次、搜查64次、勘验检查7次、鉴定23次、留置91人。

  善用留置措施 精准“打虎拍蝇”

  1月5日,成立仅6天的德化县监委接到辖区一国企报案,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林某涉嫌侵吞巨额资金用于赌博,事情败露后,已经失联!

  必须尽快让涉案人员到案!德化县监委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商请协助布控、抓捕。1月6日,两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因案情重大复杂,同时为了防止涉案人员逃匿,必须采取留置措施。

  “然而,当时泉州市监委还未挂牌成立,没有留置措施审批权限,我们只好第一时间协调公安机关共同参与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暂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德化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许荣生介绍。

  1月11日,泉州市监委挂牌成立后,立即研究批准德化县监委对林某和赖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林某、赖某如实供述了违纪违法事实。2月9日,这起全省“留置第一案”顺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公信力,既要依法谨慎用好这项权力,又要使这把利剑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表示。

  在探索实践中,福建省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积极探索,稳妥、谨慎试用。加强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决策和执行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监察留置、审理处分、移送起诉各个环节。建立监委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留置措施的使用。制定留置措施操作规范,从严把好留置使用关。

  在审批程序上,明确市、县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将使用留置措施请示及呈批表报上一级监委审批。涉及市、县(区)管公职人员的,在报上一级监委审批前,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县级监委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还应当报省监委备案。

  在留置场所上,将省、市两级纪委“两规”点升级改造,统一转为留置场所,并确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看护和安全管理。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纪委监委还规定,在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留置人宣布留置决定和纪律要求,并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除此之外,还应当向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送达通知书,向组织人事、上级主管单位等通报;涉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向人大或政协机关通报。

  通过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操作规范,既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效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调查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3月31日,省、市、县三级监委共对91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对象89.47%移送起诉。

  “留置措施的实践运用,顺利突破了一批复杂疑难案件,有力震慑了违纪违法分子,同时,积累了经验,为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省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全要素实践 释放监察工作威力

  “从1月23日决定对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林振伟留置调查,到作出处分决定并移送审查起诉,仅用15天!”莆田市荔城区监委以雷霆速度顺利拿下该市留置“首案”。

  “案件查办之所以如此顺利,得益于我们运用调查措施得当。”负责办理此案的荔城区监委有关同志介绍,在该案中,调查组依法使用了监委12项调查措施中的9项,通过多要素的调查措施,剥丝抽茧找线索,案件调查得以步步推进。

  “各级监委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刘学新强调,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着眼于依法规范使用调查措施,福建省细化审批权限,将12项调查措施分为重要、限制、一般等三类,明确由不同层级的领导负责审批。同时,结合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实际,设计制作了60余种规范性的格式文书,其中涉及使用调查措施的共40余种,涵盖12项调查措施和3项提请协助措施。对搜查、留置等重要调查措施的使用,实行统一集中登记编号,一事一备案,加强日常审核把关。

  省、市、县三级监委组建挂牌后,各级监察机关坚持依法履职,积极探索使用各类调查措施,加强实践验证,推进流程磨合,有效开展监察调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惩治腐败工作。漳州市监委坚持边试行边完善,积极探索实践调查措施,顺利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截至3月底,该市共使用谈话519次、询问283次、讯问117次、查询703次、冻结8次、调取75次、扣押11次、搜查7次、勘验检查2次、鉴定8次、留置8次;立案407件,其中处级干部案件8件,同比上升14.3%。

  谈起查办全省“留置第一案”,德化县监委一室主任陈泰山感慨地说,该案全要素用齐了12项调查措施。

  被调查人林某和赖某为掩盖犯罪事实,采取大量伪造会计账目、仿冒笔迹签批等手段贪污公款。由于两人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难以一一甄别真伪。对此,德化县监委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准确鉴定出贪污公款的造假票据、时间和金额。

  面对鉴定结果,两名被调查人员和案发国企均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随后,调查组兵分两路,一组采取询问、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很快形成了一条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一组对林某、赖某的财产、存款、股票等进行冻结、扣押,以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建立健全机制 保障监察调查依法规范运行

  调查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保障调查手段依法有效运行,关键在制度。

  福建省坚持从推进制度建设入手,对保障业务运行的各项制度进行通盘考虑,研究提出《监察体制改革业务运行制度框架》,涉及综合管理、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协作配合、监督检查等5个方面共24项制度。

  在纪法贯通方面,制定《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试行办法》《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常用文书》等多项制度和文稿,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再造流程。制定《调查措施使用规范》,逐一明确12项调查措施的审批程序、时间限制和使用要求,推进纪委监委内部协调衔接顺畅。

  在法法衔接方面,重点围绕安全保障、案件移送等内外衔接发生的新变化、新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制定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探索实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及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与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对接办法,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对依纪依法调查、取证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确保涉嫌违法犯罪部分的调查结论、收集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庭审质证?福建省纪委监委为此制定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工作机制及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执纪审查、监察调查的程序、标准、流程、细节和调查措施的使用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条款的适用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审核后,认为案件符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条件,才建议提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介入后,审查调查部门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接,并按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通过探索实践,建立健全多环联动、相互贯通、相互协作的体制机制,推进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了调查措施的依法使用。”省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下阶段,福建省纪委监委将继续稳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探索实践监察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工作成效体现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反腐上。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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