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笑气案判 被告获刑有期徒刑2年被罚5万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宣判 被告非法经营“笑气”获刑2年 并处罚金5万元

  4月4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在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殷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月4日上午,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额共计3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云和警方调查,2017年5月至10月底,殷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青田的出租房内,以转售谋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必须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涉嫌非法经营。经向浙江省公安厅请示并多次与安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探讨,云和警方决定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一氧化二氮定性为非法经营。

  2017年10月28日,各部门对云和警方提出的法律依据取得共识。在省市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云和警方迅速行动,破获殷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笑气”案,捣毁3个非法贩卖“笑气”的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9名,查扣“笑气”10000余瓶、作案手机10多部。

  经鉴定,殷某某等人经营的“笑气”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云和县公安局依法对殷某某等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据殷某某交待,其购入一氧化二氮后存放于出租房内,通过另一个微信号在其朋友圈发送广告进行宣传推销,并利用该微信号和淘宝店铺联系买家收取货款,通过快递将一氧化二氮寄送至全国各地买家手中。累计向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共计13000余盒(10支/盒),平均购入价格约为人民币20元/盒,利用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

  截至案发,殷某某已出售“笑气”12000余盒,销售额人民币30余万元,扣除物流费、快递费等支出后,赚取差价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责任编辑: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