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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刷单套现获刑11年 当事人对诈骗罪名不认同

2017-05-10 14:50:32来源:澎湃新闻

  “四川男子刷单骗800万京东豆”一案近日落下帷幕。

  5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该案终审裁定书。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向京东退赔800余万的一审判决。

  自买自卖刷单套现800余万,称不知是犯罪

  30岁的邓某是四川中江县人,大学肄业,系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2015年11月24日,邓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该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开庭。据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某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为其返还商家货款共计800余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庭审过程中,邓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曾辩称自己“不清楚刷单是犯罪行为”,并称很多网店出于业绩考虑都会存在刷单行为,“如果有人监督,不会走到今天。”

  北京二中院一审认定,邓某在京东提供的额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京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京东商城支付平台套现。通过采用以上方法,邓某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800万余元。

  2016年12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并向京东公司退赔800余万元。

  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终审获刑11年

  一审后,邓某不服,以判决“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诈骗的罪名表示不认同。

  “其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诈骗行为。”邓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交易规则违规,与传统意义上商业经营中的诈骗案件并不相同。

  对此,北京市高院二审查明,邓某为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注册登记多家公司与京东公司建立网络交易店铺,本人或雇佣他人,在根本没有真实货品流转的情况下,通过自买自卖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奖励的京豆,而后使用京豆骗取京东公司钱款,给京东公司实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该院认为,邓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有特定诈骗对象,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销售业绩,套取京东公司京豆,骗取京东公司钱款的行为,侵犯的是京东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一审法院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款大部分也已被追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故裁定驳回其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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