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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公布2016年典型维权案例

2017-03-15 08:13:16来源:福建日报

  健身会所停业引纠纷

  2016年9月15日起,将乐县消委会陆续接到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未能正常营业造成会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该会所由于管理不善,与业主方产生场所租金纠纷。业主锁门,会所停业。此案涉及374位会员权益(未消费会员费30万元左右)、拖欠14名员工工资4.5万元左右、场所租金纠纷9万元。

  经组织投诉方、被投诉方、业主方三方代表进行多次调解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业主方将接管会所,场所内装修、设备及动产等全部归业主方所有,员工工资、场所租金及会员未消费会员费由业主方承担和继续履行义务;2016年12月3日重新开业。

  以次充好,商家退还家具差价

  2016年9月1日,厦门海沧区颜先生向龙海市紫全家具店交款7.5万元,订购三件黑檀花梨木家具。家具送到家时,颜先生要求提供鉴定书,经营者提供鉴定书木质是东非酸枝,而非黑檀花梨木。颜先生认为家具店违约,要求退货。

  经消委会调查取证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三件东非酸枝家具以6.5万元销售给消费者,经营者当场退还购货款差额1万元。

  买到假种子,获赔50多万元

  建瓯市小松镇李园、湖头等4个村的张望景、杨名樟等160户种植户,于2016年1到2月间以每包(10g)12元的价格,从建瓯市金土地种子行购买了福州金铭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杂交瓠种子3422包。农户们种植后发现,这杂交瓠比起上年的杂交瓠长得个小,还有枯死现象,要求商家处理此事给予补偿,双方协商不成。

  建瓯市种子管理站鉴定,该种子为假种。经消委会多次调解,福州金铭种业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给160户种植户计513300元。

  孩子游乐场受伤,商家家长共担责

  2016年3月,吴女士带着一对儿女来到莆田城厢区一家名为“糖果屋”的游乐场游玩,不料女儿在玩滚轮时意外受伤,左手手腕关节开裂。吴女士认为游乐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商家认为事发时吴女士正在照顾另一个孩子,没有对女儿尽到看护的责任。

  经调查核实,事发游乐场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而事发时吴女士让年幼的孩子独自玩耍,忽视了可能发生的危险,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0元整。

  景区就餐遇“高价”

  2016年2月11日,沈阳夏先生偕家人来到莆田南少林景区游玩。中午,夏先生一家在景区对面一家名为“少林韵味”的餐馆就餐。结账时,夏先生发现其中一道红菇豆腐汤要价115元,怀疑商家价格欺诈。

  经查,经营者提供的红菇豆腐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饭店所提供的菜单未明码标价。消委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尽快更正菜单,对各项菜品明码标价。商家同意赔偿夏先生500元。

  定金超标,多收部分应返还

  2016年7月24日,金先生在闽侯县一建材商场订购一台价格为6500元的集成灶,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不想购买,愿意个人损失1000元,要求经销商退还2000元。经销商认为,这是金先生违约,执意不退定金。

  闽侯县消委会查明,金先生是在自愿、平等且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订购集成灶,事后反悔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法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规定,经销商收取金先生的3000元定金超过订购的商品价款(6500元)的20%(即1300元),超出的1700元应当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经调解,经销商退还预付款1700元。

  保健品功效被夸大,两地联手维权

  2016年6月初,浙江海宁市王先生收到福建倍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赠送的养生书籍,该公司专职人员推荐某水果复合汁功效,特别强调该产品是“抗氧化之王”“慢性病克星”。王先生购买了12瓶产品,价格为7152元,服用3个半月后,其“三高”指标不降反升。2016年10月26日,海宁市消委会将该案转福州市消委会处理。

  根据《消法》及《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投诉公司有夸大宣传之嫌。经调解,该公司退还王先生购买某水果复合汁款7152元以及另一款保健食品款8940元,共计16092元。

  套餐内容主副卡不共享,未告知

  寿宁县何女士电话6月27日被停,上网核查话费清单发现,副卡在6月期间所使用的流量费为364.98元。何女士办理的套餐内流量是主卡和副卡共享,且其主卡使用的上网流量比较多,为何主卡没有超出使用额度反而副卡超出?

  消委会介入调解。寿宁电信称,副卡无法享受主卡的赠送流量和流量包的流量,故产生超量上网费。该公司同意退回李女士相关费用,并建议消费者留意流量使用情况。

  误入“一元体验”美容陷阱

  2016年10月2日,刘女士在连江县可诺丹婷美容店“一元体验”诱导下,进店进行面部护理,刷卡2000元办理半年套餐。过几日,该店经理游说她做“淋巴排毒”,刘女士刷卡9520元办理了30次的淋巴排毒套餐。不久,该店又游说她买三套内衣,刷卡付款7460元。次月,该店经理又向她推荐塑形衣,刘女士表示没有钱,对方就直接用刘女士的手机通过第三方借贷平台转账支付14400元。

  根据相关规定,美容店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夸大美容效果等行为。经调解,美容店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退还余款及借贷平台的相关费用共计32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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