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环保法细则 八种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计罚

来源:东南快报作者:陈雪芳

  东南快报讯 为配合“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近日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昨日,福建省环保厅召开征求意见会,11家企业代表和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齐集一堂,针对四个配套文件的细则发表看法。

  据了解,参加意见征求会的11家企业,均为化工、电镀、石材等行业,在排污方面极具代表性。福建省环保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除此之外,10月17日至26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上四条办法均为征求意见稿)等4个配套文件在中国环境网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部门解读

  未批先建等环保违法可按日计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按日连罚’规定中,不设封顶,意味着只要企业没有整改到位,罚款可以无限高,甚至是可以罚到企业倾家荡产。”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解析,这条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8个情形,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规定: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保部门可给5种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配套办法中所说的查封,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其中‘按日连罚’可以同时适用于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

  企业环保违法成本将会更高

  此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内容的制定,意味着对违法企业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由环保部门来执行,法律赋予了环保部门执法权。

  “对于我们环保部门来说,新环保实施以后,将面临人员少、装备不足等问题。”省环保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执法权,说明部门的责任更大了,操作起来自然也会面临一些难题。

  “比如说‘查封暂扣’法这一点,到时候真的实行起来,肯定需要拆卸设备,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我们环保部门就不具备这方面的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新法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磨合。

  “另外,对企业而言,环境违法的成本显然更高了。”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说,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落地实施以后,意味着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将承受前所未有的责任和压力,“企业的压力源自于违法成本,而我们源自于责任。”

  (记者 陈雪芳)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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